
随着污染防治攻坚持续深入,生态环境执法从关注废气、废水、噪声等传统污染,向消耗臭氧层物质管控、新污染物治理等新型污染领域延伸。

近期,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(以下简称越秀分局)对辖区内某制冷设备企业开展检查,其主要经营制冷设备维修,维修过程中购买并使用了制冷剂R22、R410A,主要成分是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。根据《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》规定,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企业需按规定备案。越秀分局执法人员经查询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,发现企业并未备案,进而立案查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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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执法过程中,越秀分局了解到该企业并不清楚相关法规要求,不是主观故意违法,并愿意积极整改。考虑到该企业是小微企业,符合广州市执法观察期的适用条件,越秀分局落实执法普法责任,解释说明《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》相关要求,通过耐心普法帮扶,该企业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。经集体审议,越秀分局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。

为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,生态环境部于2026年3月1日正式实施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》(环大气〔2026〕8号)。是推动深入实施《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》,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全链条监管的新措施新举措。
随着新规落地,从事管控物质相关生产、销售、使用、维修、报废处理、回收、再生利用、销毁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在从事经营活动时,需重点把握以下合规要点:
一是对生产单位实施配额许可管理,需每年向生态环境部申请配额。
二是对销售单位实施备案管理,需每年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下一年度备案。销售单位还需注意,应当向销售对象提供管控物质信息,且不得向个人销售,仅可向合规单位销售。
三是对使用单位根据使用量大小,分别实施配额许可或备案管理。特别是从事泡沫喷涂施工,或者制冷空调设备、制冷空调系统的建设或安装服务的单位,还应当向用户提供管控物质信息、上游生产或销售单位信息。
四是对制冷空调设备、制冷空调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等维修、报废处理,以及从事回收、再生利用、销毁单位须按规定办理备案。一次备案长期有效。
五是建立健全资料保存和数据报送制度。所有单位应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,生产、销售、使用单位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,维修、报废处理、回收、再生利用、销毁单位应在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,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数据。
下一步,越秀分局将锚定绿色低碳发展新要求新任务,持续深化消耗臭氧层物质、氢氟碳化物的执法监管。加强新法新规学习宣贯,依托大数据、智能化手段,不断增强新型违法线索排查和依法查处能力,着力提升执法监管的精准性、有效性,持续筑牢生态环境安全防线。
来源:广州生态环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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